关于德阳市学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德环罚〔2026〕9号
处罚对象:德阳市学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7K3TMF6E
法定代表人:李涛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5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旌检邢行意〔2025〕83号),于12月17日对两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两名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百事食品(四川)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学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鑫公司)签订《废弃物回收清理协议》,由学鑫公司处置该公司生产时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土豆皮及废土豆泥。学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学鑫明知学鑫公司及下游接收方无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污泥以明显低价转包给冯继勇处置。2022年4月,刘学鑫和冯继勇口头约定由冯继勇以约30-35元/吨价格处置污泥及废土豆皮(现金支付),以300元/吨价格处置废土。冯继勇雇佣司机古阳荣负责运输、倾倒。2022 年 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古阳荣根据冯继勇指令,将百事四川公司的污泥及土豆皮、废土拉运至位于广汉市金鱼镇的广汉恒聚天公司、旌阳区照桥新村、八角卫生院附近空地进行倾倒。
两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两名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单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时间:2026年4月29日
公开期限: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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