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天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项目名称:天津高院法院专递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对于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法律诉讼文书,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号)中指出: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一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国家邮政局司局发电—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年月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发电)中指出: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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