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医院门诊药房自动发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漯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Z20240007001 |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医院门诊药房自动发药设备采购项目 | 4600000 | 4600000 |
5.2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制造、验收合格标准。
5.3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 供货安装期:签订合同且场地具备安装条件后45日历天。(完成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实施工作,使设备进入良好运行阶段)
5.5 质保期:整机维保3年(含日常维护保养与配件更换等费用),设备终身跟踪服务。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a.近六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b.近六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六)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声明函)。
3.2、投标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相适应的经营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或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投标人为境内生产商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 号)相适应的生产资格(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投标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或情况说明。
4.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凡未按本公告规定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https://ggzy.dsj.luohe.gov.cn/bidweb),投标人无需到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所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在线签到,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证书等内容,必须已经在企业信息库中进行了上传登记。未在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上述内容,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对企业信息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3、“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及“远程不见面开标”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专区的相关说明。
4、代理服务费
4.1 收取方式:由中标单位支付,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现金结算。
4.2 收取标准:参照豫招协【2023】002 号文及漯采购【2018】16 号文件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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