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普陀区司法局

项目名称:司法调解购买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名称:司法调解购买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51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提供司法调解服务

备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51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本项目于2024年04月12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招标,至投标截止之日,有且仅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协会参与投标,有效投标供应商仅有一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备承接该服务的能力。因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公益性和特殊性,承接服务的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公序良俗。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解。司法调解由法官主持,一般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这就决定了司法调解是带有人民性的,只有人民调解协会的性质与其相吻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即参与到司法调解中的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
司法调解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调解,当事双方的信息,案件资料都具有私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特邀调解员不得有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的行为。只有人民调解协会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具有《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法定的保密义务。
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只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协会长期从事本区调解工作,服务具有连续性。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改项目拟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拟推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协会为本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故本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调解协会

地址:铜川路1809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5月28日2024年06月04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机构管理员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层

联系电话:52564588-7269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姚老师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

联系电话:52564588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舒承杰

联系地址: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C506

联系电话:65570321*8006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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