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智慧水务专项)(第二次)中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智慧水务专项)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江发改投资[2021]663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中江县水利局
2.2 建设地点: 中江县
2.3 项目规模: 包含智慧水务数据中心建设、智慧水务软件应用、仓山水厂智能化优化、响滩子水厂智能化优化、管网智能监测及计量部署以及泵房信息化建设等。
2.4 计划工期: 21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10月
2.5 项目总投资: 6652.93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债券融资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6449.74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2 个(0-10 水利工程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2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本项目拟配备4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从业资格信息应与《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在本单位的所有信息一致),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应具有招投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以上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附职称证、任职文件和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称查询网页截图)。所有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人员截图),申请人须提供承诺在中选后委派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与代理申请书中的人员一致,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在开标前三日征得业主的同意,且应当更换具有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须保证在招标活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技术人员前往开标现场开展工作。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招标代理登记证诚信分不低于100分(提供比选期内网页截图);③具有良好的商业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④比选申请文件应完全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内容(如职称专业应与比选文件要求完全一致);⑤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⑥申请人严格按照比选文件公告及目录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网页截图证明材料须完整齐全、清晰可辨,模糊不清或故意用公司章遮盖主要内容的资格审查时均不予通过。。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4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4月28日12时00分 至 2022年05月06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4月28日12时00分至 2022年05月06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中江县水利局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倪先生
电 话: 0838-6291068
传 真:
2022年04月28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