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社会化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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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自动售货机社会化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序号
名称
服务年限
数量
服务地点
备注
自动售货机社会化采购项目
年,合同一年一签订,根据测评情况续签,续签次数不超过次
台
采购人指定地点
自助设备类别:瓶装饮料、包装食品
.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报价应包括购买服务、货物及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安装辅料、备品备件、人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资料、专利技术、质保、售后服务和相关服务等的全部费用以及需缴纳的所有税费。
.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预算:/;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数量为家。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六)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七)投标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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