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告 . 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年液体聚氯化铝(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组编号:]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业绩要求的公平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我国境内销售生活饮用水级的聚氯化铝或聚氯化铝铁业绩合同,完成过单个合同年度累计供应量或同单位合同年内累计供应量评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将&;非自来水厂&;客户合同排除在有效业绩之外,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限制竞争,违反公平原则。供应商的业绩能力应由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而非客户类型。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业绩评分要求与本次采购货物要求-《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相匹配。 ​问题二、盐基度指标的合理性​​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页(包组技术标评审第条)规定&;盐基度小于%不能评优&;,第-页(包组技术指标)要求盐基度%-%,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规定的盐基度范围(%-%)。收窄盐基度要求,未说明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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