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纺织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扬州品杰塑业有限公司再生塑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品杰塑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再生塑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技术评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产业园,建成后年产家用电器外壳、电动工具箱吨。该项目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扬江发改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其他相关法定规划以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格原料入场控制。按照《报告书》相关要求控制原料入场,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含卤素的废塑料。 (二)项目建设须符合《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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