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高端电子化学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12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为淮安市首批化工重点监测点。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土地和排污总量,采用公司自产的液氨经高效精馏和过滤后制得高端电子级氨气,采用超纯水吸收氨气后制备高端电子级氢氧化铵溶液(氨水),采用公司自产的工业级硝酸经精馏和脱气耦合工艺制备高端电子级硝酸,于2022年3月15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项目环评在正式受理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化验室废水、空桶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初期雨水、生活废水分别收集后依托现有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隔油+铁碳还原+芬顿氧化+混凝沉淀+调节+水解酸化+好氧+多级A/O+二沉+臭氧氧化+生物滤池+沉淀)处理达《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1、表4排放标准后排入氧化塘。

2、本项目依托现有DA015排气筒,新增DA017排气筒。

车间一电子级高纯氨和电子级氨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氨吸收塔+一级水吸收塔”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2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

车间二电子级硝酸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四级水吸收+有机液吸收+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56m高排气筒(DA015)排放。

未被收集的装置区废气、储罐区废气依托现有通风橱收集或环境抽风后通过排风系统排放的化验室废气无组织排放。

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标准,氮氧化物参照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和表7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超滤滤芯、废渗透膜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过滤滤芯、废树脂、净水站污泥由厂家回收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废水处理站污泥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车间一、车间二、污水收集管网、液氨罐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3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仍设置为合成氨装置外600m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99.8%液氨、60%浓硝酸和98%浓硝酸)来自现有项目生产,不得外购。

11、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废水量≤26605吨,COD≤1.596吨、SS≤0.798吨、氨氮≤0.213吨、总氮≤0.283吨、总磷≤0.013吨、石油类≤0.07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094吨、氨≤0.586吨。

(无组织):氮氧化物≤0.199吨、氨≤0.187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废水量≤1975924.7吨,COD≤118.555吨、SS≤59.278吨、氨氮≤15.808吨、总氮≤32.658吨、总磷≤0.1506吨、甲苯≤0.128吨、酚类≤0.839吨、苯胺类≤0.975吨、石油类≤5.624吨、硝基苯类≤3.051吨、总氰化物≤0.83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59.168吨、氮氧化物≤191.196吨、烟(粉)尘≤65.952吨、硫酸雾≤0.18吨、氨≤0.797吨、硫化氢≤0.013吨、氯化氢≤0.576吨、氟化氢≤0.18吨、铊及其化合物≤0.0000029吨、铅及其化合物≤0.0007吨、砷及其化合物≤0.011吨、铬及其化合物≤0.007吨、锡、锑、铜、锰、镍及其化合物≤0.006吨、二噁英≤0.002TEQmg/a、VOCS(包括硝基甲苯类、甲苯、酚类、苯胺类等)≤30.634吨。

(无组织):颗粒物≤2.92吨、硫酸雾≤0.1吨、氮氧化物≤0.399吨、氨≤1.811吨、硫化氢≤0.002吨、VOCS(包括甲苯、苯胺类等)≤2.9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COD、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VOCs总量不新增。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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