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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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丹阳市交通运输局省道丹阳陵口至延陵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丹阳市交通运输局省道丹阳陵口至延陵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丹阳市南部,属于《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年)》中省道的组成部分。工程东起规划国道,西止于延陵镇北侧规划省道与延荣线交叉处,路线全长.,其中新建段.,利用原有路段.。工程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实施,设计车速为公里/小时,新建桥梁座,改建桥梁座。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桥梁施工产生的泥浆废水和机械、车辆维修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期生活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表标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工程配套灰土拌合站和临时堆土场。灰土拌合站采取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临时堆土场应及时覆盖,避免土方裸露。采取设置围挡、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施工场地扬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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