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干喷湿纺系列高性能碳纤维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干喷湿纺系列高性能碳纤维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阳经济开发区通港路 号,对原丝二车间#原丝聚合生产线进行技改,实现吨/年碳纤维产品升级。淘汰原有三级连续聚合装置,新建套一级间断聚合装置,纺丝和碳化生产线依托原有,聚合产能不变,全厂碳纤维年产能吨/年保持不变。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开委投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丝聚合工段脱单、脱泡废气和原丝碳化工段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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