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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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生物质
锅炉改成低氮燃气锅炉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成低氮燃气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楼安村,在企业现有锅炉房内进行改建,淘汰现有台/生物质锅炉,新建台/天然气锅炉和软水制备系统,其余生产工艺均保持不变。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和锅炉定期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表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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