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同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工业园,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号现有厂房内,不新增用地,利用园区木材加工企业产生的木屑生产生物质颗粒。项目取消现有树皮、边角料破碎工段,直接使用木屑进行加工,新增三层滚筒烘干机台、制粒机台、自动包装机台、高压湿式静电除尘系统套,新增年产生物质颗粒万吨,建成后全厂年产生物质颗粒万吨。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中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