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80988100

传    真:0514-87313750

地址:扬子江北路446

邮编:225007

扬环审批〔202313

项目代码:2211-321002-89-01-654159

扬州新长城塑业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扬州新长城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亿支软管及50亿只帽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3500万元,租赁位于扬州市杭集镇工业园区通洲路8号的扬州金丝利塑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拉管机、注肩机、丝印机、烫金机、封尾机、拧盖机等共计204台。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亿支软管及50亿只帽盖的生产能力。根据你公司委托扬州市兴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未列明水污染因子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汤汪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京杭大运河。

(二)本项目印刷、清洗、拉管、注肩、丝印、封尾、注塑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3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注塑、注肩、拉管、封尾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印刷、丝印、清洗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

(三)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项目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固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规范建设足够容量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抹布应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关规定,你公司应落实分类分区管理要求,采取防渗、地面硬化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六)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许可登记,依法取得排污权。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废气:VOCs≤1.24t/a(有组织≤0.322t/a,无组织≤0.918t/a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请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加强现场环境监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科技新城应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0日      


信息来源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