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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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江渔政执法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江渔政执法基地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长江提防京口区象山段外侧的江滩(原三合物流码头西侧至丹徒雨水泵站东侧之间区域),利用长江岸线米,建设执法基地码头和陆域配套设施,执法基地码头采用趸船式浮码头,主要停靠艘吨级渔政执法船。
项目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镇发改投资发〔〕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直排水体。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执法船选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加强执法船维修保养,确保执法船尾气达标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噪声标准的船舶,合理安排执法时间,项目东侧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其余边界执行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含油污水收集交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禁止直排水体。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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