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万套汽车隔音片材、万套新能源电动电机罩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万套汽车隔音片材、万套新能源电动电机罩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奥联荣创产业园内。利用现有#厂房约平方米,主要采取外购聚乙烯颗粒、聚丙烯颗粒、聚烯烃弹性体、乙丙橡胶颗粒、碳酸钙粉末、硫酸钡粉末等原料,通过投料、混合搅拌、挤出、不合格品破碎等工序,年产万套汽车隔音片材、万套新能源电动电机罩。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接管至宝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级标准。 (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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