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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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掺烧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掺烧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谏壁发电厂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在现有污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托厂内现有六、七期高效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扩建 套干污泥掺烧装置,提高污泥掺烧比例,全厂污泥掺烧能力由现有的/提高至/(六期工程掺烧./,七期工程掺烧./)。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绿院评估〔〕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和车辆冲洗水,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表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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