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国能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高桥镇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能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国能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高桥镇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占地约亩。项目包括个发电子单元和个升压站,总装机容量约。本项目升压站另行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临时性防渗漏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
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光伏组件冲洗水不得使用洗涤剂。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标准,施工过程在焊接部位设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施工设备,并设置减震装置,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道路与管线施工现场在主要出入口围挡高度不低于.米,现场周边不低于.米;禁止夜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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