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苏南运河镇江新丰沪宁铁路桥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苏南运河镇江新丰沪宁铁路桥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苏南运河镇江新丰沪宁铁路桥段航道整治工程位于丹阳市与丹徒区接壤处,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航道整治工程和铁路改线工程,包括新丰铁路桥上下游各航道河底拓浚清淤、航道护岸加固、京沪铁路沪宁段+至+范围.铁路改线。 工程为《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年)》中的“两纵五横”京杭运河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设置临时堆土场、拌合站、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施工布置和临时工程选址方案,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清淤底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轻施工造成的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各项动植物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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