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艺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儿童座椅、推车等儿童用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艺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儿童座椅、推车等儿童用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购置镇江市丹徒区高新园区宜春路以东、宜平路以南地块,合计面积约亩,建设栋厂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座椅、推车本体万台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吹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中吹塑产生(以计)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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