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国华(镇江丹徒)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华荣炳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华(镇江丹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国华(镇江丹徒)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华荣炳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盐资源区境内,占地约亩。项目包括个发电子单元和个升压站,总装机容量约。本项目升压站另行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场内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冲洗、洒水抑尘等,生活污水经临时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运营期升压站采取无人值守的方式,无生活污水产生;光伏组件冲洗废水直接进入鱼塘,光伏组件冲洗水不得使用洗涤剂。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标准,施工过程在焊接部位设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在居民点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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