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宏联电工有限公司年产万只散热器、万只电抗器、万只变压器、万只注塑塑料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宏联电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万只散热器、万只电抗器、万只变压器、万只注塑塑料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徒区高桥镇安丰工业园,购置块土地并租赁邻厂镇江高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主要进行散热器、电抗器、变压器、注塑塑料件生产加工,达产后可形成年产万只散热器、万只电抗器、万只变压器、万只注塑塑料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散热器除油清洗线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生产废水经过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采用“混凝絮凝反应+气浮+/”工艺)处理,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接管排入高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接管执行高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其中总铝参考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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