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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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句容新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句容开发区工业污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句容新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句容新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开发区工业污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句容经济开发区文昌西路南侧,黄梅河东侧,本项目工业污水处理能力为万/,收水范围是东至洪武路、西至赤岗路、北至阳山路、南至华阳西路的合围区域,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及事故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多级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臭氧催化氧化池+活性焦吸附池+转盘滤池+接触消毒+尾水湿地”处理工艺;配套建设尾水湿地规模万/,新建厂外污水收集管网约、尾水排放管约米,以及厂外三座泵站;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万/,其中中水回用.万/ ,排入外环境.万/。
项目已取得句容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句容开发区工业污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句行审投资〔〕号),项目建设依托的水利工程也取得了水利部门《关于同意句容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出水管道排口调整的批复》(句水许可〔〕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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