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号
关于对大明可可制品(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年加工可可豆吨,年产可可粉吨、可可白脱(可可脂)吨、可可液块吨、可可碎仁吨、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大明可可制品(江苏)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建设年加工可可豆吨,年产可可粉吨、可可白脱(可可脂)吨、可可液块吨、可可碎仁吨、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于镇江市丹徒区丹梧路号,建设生产车间、仓储及办公楼等辅助用房,建设规模平方米,主要进行可可粉、可可白脱(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碎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加工可可豆吨,年产可可粉吨、可可白脱(可可脂)吨、可可液块吨、可可碎仁吨、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吨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培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南培评估〔〕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蒸汽发生器排水。生活污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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