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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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卫生院江都区丁沟镇卫生院异地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卫生院:
你单位报送的《江都区丁沟镇卫生院异地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飞鹰路北侧,设置床位张。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送空港新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禁止直排;按照《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号)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垃圾做到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二)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扬环水〔〕号)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院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院内新建一座地埋式污水处理站,食堂废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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