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岩松广告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杭州岩松广告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1号3幢225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南湖革命纪念馆和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3年南湖革命纪念馆临时展览及日常零星广告制作、展览维修项目放弃函情况说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第一款
四、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57万元的5‰的罚款,计2850元。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嘉兴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姚敏健
3、联系电话: 0573-82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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