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西路27号三楼                      

二、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4日,本机关收到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永康市分中心提交的《关于永康市人民法院保安保洁服务项目不同投标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情况的函》,于2023年4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参加永康市人民法院保安保洁服务项目(编号:YKCG2023-GK-006)的政府采购,标项一保安服务项目响应供应商分别为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猎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猎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应杰编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王立瑶的《询问笔录》、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应杰的《询问笔录》、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猎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
本机关已于2023 年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财采罚告[2023]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之后,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等材料。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
                           

三、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人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四、 处结果

  本机关认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正确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及时整改、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且本项目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 66“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一种情形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浙江猎人特卫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17784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8892元。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1208030029270400125,开户行工行永康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永康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宋女士            

3、联系电话: 0579-8717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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