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锦州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地下水环境监测委托业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辽宁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朝阳市铁岭市共计个市地下水环境)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昆山东路号国大酒店座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 址: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辽宁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朝阳市、铁岭市共计个市地下水环境监测)(年度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温观测(包括长观和统测)
()地下水水位监测是测量静水位埋藏深度。在区域水位下降漏斗中心地段、重要水源地、缺水地区的易疏干开采地段,还必须测量稳定动水位。
()大型流域或地下水流系统的统测应在内完成,小型流域或地下水流系统的统测应在内完成,应尽量避免雨雪、大规模地下水开采等因素的影响。
()水位测绳应不易变形,每期水位统测开始前,应使用钢卷尺对水位测绳刻度进行校核,测绳标记刻度误差应不超过 ,当误差不满足要求时应购置符合要求的测绳或重新标记测绳刻度。流量测量仪器应经过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校准,方可进行流量测量,统测期内流量测量仪器出现故障或者明显误差时,应再次进行校准。
()水位统测应测量次静水位,第次测量应较第次测量提绳不少于 后再次测量静水位两次测量误差不超过 ,可记录任一测量值为记录值。两次测量误差大于 且小于测点距水面距离除以 所得数值对应的厘米数,应取两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记录值。
()如遇统测井点正进行开采,可停止开采活动,待水位恢复正常,满足间隔 以上测量的水位误差不超过 时,可认为此时水位为静水位,按上一条测量的水位数据作为有效的统测数据,并记录停泵和水位恢复过程的观测数据。
()流....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