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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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舜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船用
柴油机零部件及自动化研发项目(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舜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舜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船用柴油机零部件及自动化研发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镇江舜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因项目生产工艺增加重新报批。项目建设船用柴油机零部件加工生产线条,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热处理(电加热)、喷砂、装配,建成后可年产船用柴油机零部件万只。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发改经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级排放限值。
(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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